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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78********,初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街**号,无业。2002年2月1日因抢劫罪被华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3月26日因吸毒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1年10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3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华某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7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21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禹某某介绍,同意办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后在莫某某帮助下注册成立了华某市聚鑫伟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由糟某某将所办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出售给尚某某(另案处理),并向王某某支付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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