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1张木材运输证及配套的植物检疫证(共计25立方米)。另外,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韩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了1张木材运输证及配套的植物检疫证(共计2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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