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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陵市城区**街**号院,现住址乐陵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张静处购买伪造的货车营运证一份。2017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王某某在张静处多次购买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等,其中:

1.2017年2月23日,购买一枚民政局印章,用于给公司驾驶员入保险。

2.2017年8、9月份,购买一个假的货车营运证,未使用。

3.2017年2月24日2018年2月10日期间,购买货车销售公司的印章28枚,因车辆买卖后对方公司提供合同或手续比较慢,为尽快给车辆上手续拉货挣钱,用于办理货车买卖手续。

以上,王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1枚、证件1个、伪造的公司印章28枚。

本院认为,王某某购买伪造的证件、印章均是为了使用,并无贩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或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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