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60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福建省**市**县**镇**村人,务农。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陕西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蒲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微信上联系下线购买对公账户资料进行贩卖从中牟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蒲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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