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乡**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贷款诈骗,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份,王某某找到王某,告诉王某其想在信用社贷款,让王某帮忙找担保人,王某后找到李某某让其做为贷款的担保人,李某某同意并将其身份证交给王某。后王某欲让李某某作为主贷款人,李某某拒绝后将身份证要回。2011年5月20日,王某某、王某等人带着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乡信用社,王某某冒名李某某作为主贷款人,以李某某的名义在**乡信用社贷款7万元,后王某某将7万元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王某客观上虽然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