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黑水县,住黑水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黑水县**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黑水县**镇**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黑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莫琼,黑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值班律师杨俊,黑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值班律师程佳,黑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黑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郑某某、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三名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黑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公司财务人员商议,通过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分别在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金额1794310. 02元,税额247491元。该公司将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尹某某、郑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不起诉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三名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起诉人王某某、尹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郑某某、尹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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