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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王某)(公开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2********,汉族,小学,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旗,暂住**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无。

本案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2时49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二人在***工业园区“**”装废吨袋时发现脚下有些成品高碳锰铁块,遂临时起意将成品高碳锰铁偷偷装上车裹在废吨袋里想拉出去卖钱,二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被厂内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之后对王某某、赵某某装上车的高碳锰铁进行称重,重315千克,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成品高碳锰铁进行鉴定,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来的成品高碳锰铁价值2048元。因在盗窃现场被发现,系盗窃未遂。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盗窃未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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