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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谢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0310,满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承德县****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10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0317,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承德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031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谢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至2015年期间,因修建张唐铁路破坏了承德县**镇**村后梁果园扬水工程,**村通过**镇政府及承德县张唐铁路拆迁办向铁路局申请重新修建果园扬水灌溉工程,获得批准后,承德县张唐铁路拆迁办将该工程委托给**镇政府,后**镇政府将该工程交给**村委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许某某出名和**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实际工程由**村委会控制,并由许某某(另案处理)施工和管理账目,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施工,未建分管道和蓄水池等工程项目,剩余266400.00元工程款,后王某某、谢某某、许某某三人商议将此款平分,2016年春节后,许某某和王某某一同到双桥区头道牌楼附近给谢某某十万元(包含分给8.88万元和谢某某垫付的1万元),后许某某将自己应分得的8.88万元据为己有,许某某把钱分给王某某时,王某某没有直接接受,而是让许某某给自己打了一张8.88万元的收到条。2018年底左右,承德县纪委开始调查王某某扬水工程款问题,王某某、谢某某、许某某三人商量找许某某“顶包”,让许某某承认扬水工程是许某某承包,王某某、谢某某、许某某先后做许某某工作,并由谢某某先拿出三万元由许纪明交给许某某,后许某某答应替三人“顶包”。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许某某做假证明说扬水工程为自己承包,以此对抗办案人员调查。承德县公安局认为王某某、谢某某、许某某、许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7日将本案提起公诉,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王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将三人撤回起诉,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认承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等三人共同骗取某某村果园扬水工程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某某、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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