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花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8222000********,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号**号,住墨江县**镇**宿舍**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31由墨江县公安局释放,2020年1月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1时许,王某某、罗某某、李某甲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墨江县联珠镇马场“大众烧烤店”吃烧烤,期间王某某到旁边的“油噜噜傣味烧烤店”门前向在此吃烧烤喝酒的艾某某等人敬酒,在敬酒过程中,艾某某对王某某的敬酒方式表示不满并指责王某某,王某某回到“大众烧烤店”后,将敬酒时遭到指责的事告知给杨某某、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等人。后王某某、罗某某、李某甲相约着去殴打对方。王某某拿着一把随身携带的跳刀,罗某某、李某甲从“大众烧烤店”内一人提起一把绿色的铁皮凳子,三人先后来到艾某某身旁威胁艾某某。此时,杨某某将醉酒的李某乙送回酒店休息。杨某某返回到烧烤店后,看到王某某还继续与艾某某等人纠缠,王某某手持跳刀扬言要将艾某某的头割掉,后罗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等人将王某某劝止凯盛宾馆岔路口旁边。王某某不听劝阻,再次返回去与艾某某等人纠缠,经反复多次后,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返回“油噜噜傣味烧烤店”与艾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拉扯,在双方拉扯、推搡过程中,艾某某用脚踢了杨某某一下,杨某某随手拿起一把铁撮箕用力击打了艾某某的头部一下,致使艾某某头部受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此次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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