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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常某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村南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0日王某甲(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网上追逃。2019年7月26日王某甲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王某甲藏匿到其姑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谢家集区**区**号楼*单元*号的家中。王某某明知王某甲可能涉嫌犯罪,仍然将其藏匿于家中,并提供食宿,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直至2019年4月20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王某某曾劝王某甲自首。

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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