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某某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只是承包公司矿洞采矿(打进尺),其不是公司主管人员,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也未参与公司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其将矿石拉至公司让公司对矿石进行选矿的行为与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绝对不诉。
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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