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西省吉安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以淄检三部交诉(2020)7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王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叶某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淄博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9月,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刘某、肖节胜、刘某某等人出资在江西省吉安市先后成立了吉安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刘某、肖某某、刘某某、叶某、王某某以公司为依托,组织人员非法向散户股民推荐股票获取佣金共计100余万元。在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刘某系出资者、组织者,是首犯,肖某某、刘某某是出资者和主要管理者、实施者,是主犯,叶某、王某某系具体行为实施者,是从犯。肖某某、刘某某、叶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淄博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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