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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故意伤害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绰号“王某”,男,壮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无业,住云南省广南县莲城镇**社区**路**号。   

辩护人汤伟,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14日晚,参加驾驶培训的陆某某因为所参加的科目三考试通过后便邀请陆某一、王某、季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阿曼尼KTV703号包房唱歌、喝酒,期间丁某某两次到703号包房找王某、李某某等人喝酒,在喝酒过程中与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丁某某邀约胡某某、何某某二人一起到703号包房助威,丁某某再次敬酒过程中与李某某、王某发生矛盾并导致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使用大理V8啤酒瓶至胡某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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