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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家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东阿县**街**号,现居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东阿县***街**号**单元**室其父亲王某乙家独自饮酒,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回位于东阿县**小区的家,20时55分许,其驾车沿东阿县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街交叉路口西时被值班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2mg/100ml,遂将其带至东阿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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