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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大专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街**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20年3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与钟某某、黄某某签订投资协议并收到投资款10万元,协议约定该投资款用于百色**推介会项目运作,投资利润按投资额50%作为结算。同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发现没有成功接下百色**推介会项目后,将投资款挪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并于10月份伪造一份**推介会协议书给投资人,以达到延期还款的目的。截至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尚有投资款3.7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账、**推介会协议书、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政府采购合同、山茶油精油委托加工合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报案人钟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仅约定了高额利息,无经营管理、风险承担的相关约定,本案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被不起诉人王某无逃跑、藏匿、否认债务等行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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