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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银川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七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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