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1********,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号,个体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00时13分,王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A****Y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里县金龙路100米,被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王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将王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血样两管,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结果为103.39mg/100ml,王某于2020年08月17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于2020年08月18日将血样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结果为105.2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