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大专文化,系渭南市*****合同工,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区**巷**号**,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区****园一期**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由渭南城区站北路行驶至渭花路与站北路十字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家属有病需就诊,且车辆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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