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1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饮酒后驾驶云D7R***号小型轿车自罗平县罗雄街道大明村委会**村行至罗平县城龙门街红场院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罗平县公安局于同日提取王*血样送检。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王*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2.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处罚情形,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