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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