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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9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黄岩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江苏省吴江市**镇一布料市场向一门市部陆续购买公司用布料,后经门市部谭姓店主(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了18份江苏省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980184.65元,税额287719.17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公司财务,后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现台州市黄岩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已向税务部门退缴税款并交纳相应的罚款及滞纳金。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认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企业工商登记基本情况、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认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税款并交纳相应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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