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4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现住地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77***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平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步行的肖某某、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肖某某死亡,高某某受伤。2020年3月30日经泌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于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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