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村**街**号,现住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李渔东路**2500号**广润翰城凌云阁**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明知穿山甲为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仍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穿山甲鳞片,因当时坐月子不便外出,让父亲王某甲(另案处理)前往购买。同年10月2日,王某甲按照王某乙的要求,在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小区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穿山甲鳞片制品两件。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其处扣押疑似穿山甲鳞片一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元,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或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2019年版)规定穿山甲属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王某甲手机微信支付记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华南动物物种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抽样笔录、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存在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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