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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非法拘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甲**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其父亲王某甲为向周某某索要其长期拖欠的60余万元人民币借款,将周某某从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门前,带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公馆**室对账,对账后二人将周某某带至旁边*室限制其人身自由,让其归还借款,直至同年12月8日22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解救。期间,王某乙、王某甲对周某某进行了辱骂、殴打。经法医鉴定,周某某外伤致体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被害人周某某长期拖欠借款不还,债主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王某乙的母亲黄某某放弃部分债权,取得周某某谅解,且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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