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8********,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卞庄街道**村76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我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孙某某等四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7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兰陵县卞庄街道仓谷屯村农用地2.0公顷(耕地1.9101公顷),并参照省级标准公布安置方案,每亩地补偿4.4万元。2017年12月4日,兰陵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获得仓谷屯村20000m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兰陵县苍谷屯幸福北园安居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退伍军人安置楼),并于2018年8月21日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因该项目占用孙某某一家3.24亩承包地,2019年4月11日,兰陵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王某甲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款105948元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款101088元;青苗补偿款4860元)。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8月5日期间,孙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因对补偿方案不满,多次到项目施工现场拦截施工设备、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2019年4月中旬至2019年8月5日,孙某某、王某甲在工地上搭建简易棚,吃住在工地上阻挠施工。因孙某某等人的阻挠行为导致工程延期。经鉴定,2019年4月11日工地施工机械等停工2天的损失共计10790元;2019年7月23日挖掘机双桥及人工费的损失共计10480元。
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孙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站在挖掘机前面阻止施工,兰陵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处警后,将四人抓获。
2019年8月26日,孙某某与仓谷屯村村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村委支付孙某某家补偿款26.73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乙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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