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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55********,汉族,群众,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镇**村,现地址南皮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在南皮县**镇**村王某甲在本村东一处闲置院子里经营酸洗作坊,王某甲和王某甲雇的工人王某乙二人用盐酸给锉除锈,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经暗管直接排放到南面渗坑内(原老猪圈坑),该处渗坑没有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经沧州天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处排放的废水酸度为2.08*10的4次方MG/L,属于强酸,总铬为12.1mg/L,总铜4.75mg/L,总锌3.92mg/L,总镍0.57MG/L总铬超出国家排放标准12倍,污染了环境。

    本院认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鉴于王某乙是被雇佣的工人,从事时间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依法对王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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