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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钊。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21时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2小型客车行驶至**小学附近路段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区医院抽血并封存,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566号血醇检验报告,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12.74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要证据是: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宣读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醇浓度达到125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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