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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5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日下午15时许,兰陵县神山镇西河头村的陈某某和邻居王某甲因为盖房子的原因发生纠纷,陈某某被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参与殴打陈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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