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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丁盗伐林木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丁,绰号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现住尚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2月2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庆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丁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王某甲与陈某某共同商议挖树,由陈某某组织工人上山挖树。陈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许某某、车某某、金某某、尤某某等人在亚某某林业局双河林场30林班10、6、12、8、7、4小班,5林班1小班内盗挖树木,王某甲指使王某丁负责在山下把风。在盗挖色树的时候,王某丁接到陈某某电话告知其有警察检查,叫其上山将盗挖树木的工人接下山,待警察下山后王某丁雇车将安某某、王某丙等人载下山回家。本案中,现场共盗挖了林木树种为色树,株数共计22株,立木蓄积为5.413立方米。王某丁在盗挖林木中负责把风,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

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丁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挖的树木在山上没有运输、买卖,属于犯罪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的认定意见书等;

2.同案王某甲、陈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黑华森评字〔2020〕023号关于王某甲盗伐色树林木价值和生态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书;

5.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某某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丁盗伐林木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000元人民币,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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