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82********,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学武,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晚,因孩子生病急需送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昆磨高速公路由研和往九龙池方向行驶。23时15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84处(九龙池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达到109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05mg/100ml血,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紧急情况送孩子就医,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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