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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国东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7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后重报。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何某某(在逃)在椒江区章安街道山横村汽校边山上开设野外赌场,招揽不特定人员以“拔两张”的形式聚众赌博,该赌场经营时间为早上8时许至11时,何某某、王某某等人以庄家赢利7%进行抽头获利,合伙开设赌场期间总非法获利金额约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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