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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市某某阀门有限公司逃汇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单位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8********,地址浙江省玉某市楚门镇南浦社区河桥,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3********,汉族,大学文化,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社区**。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单位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外贸生意中产生了大量美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为了单位利益,通过洪某某、耿某某、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兑换外汇,擅自将上述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1070.8万余美元从其公司的离岸账户转到洪某某、耿某某、苗某某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7039.4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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