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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贩卖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玉某,女,195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57********,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玉某于2019年开始,以赚取差价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人员波某(另案处理)、咪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玉某供述,2019年月09月(具体日期不清楚)玉某在**村**小组玉某自留地边找佤族男子(具体名字不详)购买毒品至家中,2019年09月27日07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小组**号一房间床上抓获正在准备吸食毒品且涉嫌贩卖毒品的玉某,民警向玉某出示搜查证对玉某的人身及其位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小组**号的住所进行搜查,经搜查,从玉某所在房间床上查获一个用塑料袋瓶盛装的毒品可疑物一瓶,经称量,记净重0.66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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