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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玉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广西中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靖西市**乡**村**屯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复垦大弄屯土地开发作为油茶基地和种植牧草,2019年4月15日,该公司与南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安排靖西市政府文件规划中的复垦区域给南宁**有限公司施工。

被告人玉某某是南宁**有限公司员工,南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起租赁两台挖掘机打算用于复垦施工。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玉某某根据公司安排指挥挖掘机工人在靖西市**镇**片区铝土矿矿区(该片区探矿权人为广西靖西县**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挖铝土矿,在盗采过程中被靖西市矿产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被盗采的矿石未被转移。经广西兴宏地质勘查服务有限公司对非法采矿区进行测量:靖西市龙临镇百鲁片区铝土矿矿区1号矿体非法开采资源储量0.1261万吨,采损面积1540.01m2,平均厚度为1.01m。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矿体盗采铝土矿原矿价值124元/吨。

本院认为,玉某某是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其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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