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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玉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街道居委会**,现住南昌**学院**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某某驾驶鄂B*****小型轿车在南昌理工学院“航天专家楼”门口起步右拐时,车头左前轮碾压在车头前方玩耍的被害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玉某某立即驾车送曾某某去往医院治疗,后赶回现场再报警。2020年1月14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大队认定,玉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玉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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