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镇**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玄某某到迁安市永顺街道建设村找自己女朋友金某某时遇见金某某前男友杨某某。因感情纠纷问题,杨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玄某某进行辱骂殴打,被不起诉人玄某某在反抗时用拳头击打杨某某头面部,致使杨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迁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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