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7198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现租住于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无业。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人狄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号的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民生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民生街与东风大街十字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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