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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特某某敲诈勒索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特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组,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阿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0日****标段工地从事运输的**号车驾驶员特某某驾驶翻斗车,倒车时碰撞到****标段路边的平地机将右后一只轮胎撞爆,后又驾驶该车翻斗车再次倒车将右后一只轮胎撞爆。随后纠集多人以不卸料为由胁迫,要求****标段负责人黄某某赔付38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暨缺乏特某某存在威胁或者要挟行为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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