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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甲(曾用名牟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7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唐某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9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7日,牟某甲以其母亲刘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利川市****置业有限公司,吴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同日牟某甲与利川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投资建设利川市**民俗文化度假区项目。2014年3月21日牟某甲以利川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刘某乙、李某某、石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吴某某以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4月30日与陈某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牟某甲以恩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某某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分别对小地名“李*槽”、“**口”、“小**”等位置的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欲修建住宿小区,2014年9月25日牟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抓获,导致施工停工。经湖北省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测定及土地管理工程师鉴定,被破坏的耕地总面积为10.4819亩,被破坏的土地严重毁损,不能复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利川市“西兰卡普”项目用地手续的情况说明、会议记录、营业执照、湖北今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涉案地现场照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利川市**置业有限公司征收**村耕地及林地付款协议、利川市湖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地块四占地建设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报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4.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项目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鉴定意见;5. 犯罪嫌疑人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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