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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诈骗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堡。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系肇东市闲散人员,李某甲是牟某某亲属。2013年5月12日,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甲的家人李某乙等人为帮李某甲提前释放,对自称能办理此事的牟某某信以为真,并先后三次给牟某某人民币八万元用于办理此事。牟某某收取李家八万元后,虚构办事人员、编造办事过程。直至2013年10月23日,李某甲被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牟某某也未为李某甲办理此事。李某甲家人找牟某某索要办事的八万元钱,牟某某先是编造理由推诿、搪塞,后离家逃逸失联。2014年6月4日,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向我局报案。

    另经依法侦查查明,张某某系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妻子曲某某的朋友,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慌称能将张某某违规在肇东市铁东区私建的三间车库办理房照,于2012年3月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三万六千元,并对张某某虚构了通过房产工作人员姜某某办理此事的事实。张某某多次向牟某某追问房照办理的进展情况,牟某某逃跑。 2014年5月7日,张某某向我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姜某某、李某甲、曲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经本院审查认为,肇东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不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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