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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55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 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台州市黄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台州市黄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在与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通过路桥小商品市场一个体户取得由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税额合计人民币94626.3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651252元。2015年12月、2016年1月,台州市黄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将上述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至2019年6月,台州市黄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已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

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供述,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应付账款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及身份说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且所在公司已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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