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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083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锹峪镇永丰村**社**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牟某某某某、魏某某、兰某某等七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渭源县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渭源县锹峪镇永丰村新农村前面的村集体土地上施工建设鱼塘项目,永丰村巴树社村民因修建的鱼塘安全措施不到位均不同意在此处修建鱼塘。当日9时许,巴树社时任社长韩某某通知巴树社三十余名村民先后聚集到修建鱼塘的工地上,该社村民先将正在施工的挖掘机阻拦停工,后韩荟、牟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等人将围在鱼塘周围的围栏推搡、扯拽、踩踏,致围栏和彩钢铁皮损坏。经资产评估,该工地被损坏的围栏和铁皮市场价为9910元。

案发后,某某牟某某、某某等七人和渭源县秉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韩荟、牟某某、某某等七人赔偿该公司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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