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英文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护照号E403****,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公司董事长,暂住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号楼***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于2015年6月1日0时许,纠集四人(均另案处理)至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处,因故殴打其姨夫王某,致王某受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赔偿王某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鉴定意见:王某左侧7、9、10根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均已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左背部皮肤软组织损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亲友之间因琐事引发,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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