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娄山关城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8日,周某甲邀约何某某、李某某、苏某甲、姚某某等参赌人员到桐梓县**镇**村**农家乐**包房通过打“小九”(纸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某某负责引路接送参赌人员和近点放哨,刘某某负责保管赌场内的抽头渔利和端茶倒水,苏某乙负责发牌和抽钱,周某乙负责远点放哨,当日共抽头渔利9000元。事后周某甲支付牟某某600元,支付500元给苏某乙,支付200元给刘某某作为工资。
二、2020年4月19日22时许,周某甲邀约何某某、李某某、苏某甲、姚某某等参赌人员到桐梓县**镇**池**农家乐通过打“小九”(纸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某某负责引路接送参赌人员和近点放哨,刘某某负责保管赌场内的抽头渔利和端茶倒水,苏某乙负责发牌和抽钱,周某乙负责远点放哨,当日共抽头渔利8000元。事后周某甲支付牟某某400元,支付300元给苏某乙,支付200元给刘某某作为工资。
三、2020年4月20日22时许,周某甲邀约何某某、李某某、苏某甲、姚某某等参赌人员到桐梓县**镇**农家乐**包房通过打“小九”(纸牌八搭二)的方式进行赌博,牟某某负责引路接送参赌人员和近点放哨,刘某某负责保管赌场内的抽头渔利和端茶倒水,苏某乙负责发牌和抽钱,周某乙(在逃)负责远点放哨,当日共抽头渔利4700元。参赌人员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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