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宾市人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在途径宜宾市叙州区三江路(戎州桥下)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牟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8月2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9.06mg/100ml。
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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