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市崂山区**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号楼*-***(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绍兴**路**号***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15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株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苑经四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2020年9月24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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