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南阳市卧龙区**办事处**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于2011年应南阳市卧龙区**镇**村新农村建设招商在**镇**村**组**村委对面建房,并于2011年8月3日向**镇**村委交款27万元(后又补交7000元),其中16.5万元为租地款,11.2万元为办理土地手续款。根据当年(2010年)**镇政府多次会议纪要材料证明,**村设为乡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并于2011年补助**村新农村建设1万元。2011年10月13日牛某某动工建房,于2012年底牛某某共建房16套,其中出售4套,期间未取得建房手续。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主观上无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牛某某建房所在地**村属于乡里的新农村建设试点,牛某某本人在建房前向乡里主管领导缴纳了办理土地建房手续的费用。
本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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