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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牛某甲),男, 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703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淄博市人,务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9日,同案人尹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300元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委托朱洪帅使用昵称为“暖阳”的微信号代为交易)出售了1只金太阳鹦鹉(经鉴定为噪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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