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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非法持枪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藏族,现年68岁,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31953********,文盲,农民,四川道孚人,住道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1月7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持枪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经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受理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主动带领康定市公安局民警,到道孚县**镇**村其居住的房屋旁树林边,将其持有的56式半自动步枪一支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56式半自动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步机枪弹的非军用、改装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非法持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到案后愿意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物品由康定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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