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由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6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冬季的一天(星期天),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车从固原市区行驶至六盘山公路隧道东入口处时,因道路封闭,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便下车到附近小便时,在草丛中捡到一支小口径枪支和六发子弹,便将枪支和子弹放到其所驾驶车的后备箱里到隆德县城。当天,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给其朋友王某某打电话,说自己捡到一支枪和子弹,想晚上一起打兔子。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与王某某、丁某某一同驾车途径隆德县陈靳乡附近,因下雪路滑且未发现猎物便返回,途中停车由牛某某在路边试枪,由于枪没有打响,牛某某便拆枪检查后发现枪支没有撞针。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将该枪放在其居住的隆德县政府公寓内,并将枪栓拆下放在电视柜的抽屉里,后用工具将子弹拧开,将子弹壳和弹头扔进垃圾袋中。第三天16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便将该枪支交给时任隆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魏某某处,后魏将该枪交给时任内勤杨某某保管,杨某某便将枪支存放在派出所一楼装备管理室。2019年6月6日杨某某将该枪交到隆德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2019年6月8日牛某某将枪栓交到隆德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
经鉴定,牛某某上交的枪支为制式枪支,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机内击针缺失,不能击发。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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